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哪些项目
导读:
一般情况下在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进行赔偿是必不可少的,怎么进行赔偿这就需要对损害的情况作出伤残鉴定来决定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哪些项目?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四种:
1、伤残级别鉴定。鉴定内容不仅包括精神上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还包括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理费鉴定。可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6、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民事主体人格权受侵犯的,受害人可以和侵权人主张赔偿,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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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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