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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哪些项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0-18 10:34:49 人浏览

导读:

一般情况下在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进行赔偿是必不可少的,怎么进行赔偿这就需要对损害的情况作出伤残鉴定来决定了,那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哪些项目?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哪些项目

  一、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哪些项目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通常有以下四种:

  1、伤残级别鉴定。鉴定内容不仅包括精神上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还包括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后续治理费鉴定。可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费用进行鉴定;

  3、护理级别鉴定;

  4、误工损失日鉴定。

  二、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

  1、发生的基础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劳动,是适用劳动法律的关系。而人身损害却是一般的雇佣、帮工、承揽过程中的发生的身体损害。

  2、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案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要根据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劳动工伤案件的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而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一般来说,工伤的赔偿数额高于人身损害赔偿。

  3、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劳动法规调整;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民法典》及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4、处理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处理;而一般人身伤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审理。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适用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而一般人身伤害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适用的标准则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同样的伤情,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要高一级)。一般来说,对于同一种伤情,工伤伤残等级要比交通事故等的伤残等级更有利于伤者,

  6、举证责任不同。

  按照法律规定,工伤纠纷对劳动者的伤害事实、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有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劳动者的主张;而一般人身伤害案件,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以及工资标准由受害人自己负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不力的,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7、赔偿主体不同。

  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方则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必须有营业执照,工程层层转包的,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而一般人身损害案件的主体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体户。

  三、一般人格权如何索赔

  民事主体人格权受侵犯的,受害人可以和侵权人主张赔偿,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哪些项目、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区别等的相关的内容,相信应该也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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