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物转让的通知义务
导读:
我们在选择保险的时候,一般会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比如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等,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就是人身保险当中的人、财产保险当中的财产或财产相关的利益等。那么,保险标的物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什么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保险合同成立后,只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发生效力,和第三人无涉。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受让人,属于财产法上的行为,和保险合同本身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
2、如果受让人想继续保险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必须进行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此种概括转移必须获得保险人的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而同意的前提在于知晓转让的事实,因此,《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对保险人的强制通知义务。
3、保险人收到通知后若愿意继续承保,可以对合同进行必要的变更,从而在受让人和保险人之间成立新的合同关系。若保险人不愿意继续承保,即不同意保险合同的概括转移,那么在受让人和保险人之间不存在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费。这是《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核心意旨,也是民法典合同编精神的具体体现。
4、我国仅承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利益才自动随之转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情况下,不发生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身体健康以及人的寿命,而财产的保险标的则是财产。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保险标的物转让的通知义务的相关知识,保险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不能因为标的物所有权转让而发生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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