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吗
导读:
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规定意味着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认定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做法,从而为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护的空间和依据。但针对该问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企业之间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
2、不得有违反《民法典》规定;
3、应当注意企业放贷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
如果企业拿自有资金进行借贷,企业对合同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可。如果是非自有资金借贷,应根据合同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又转贷给企业企业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或者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是无效。具体可见《最新借贷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款。
4、需要区分企业是否是经常性放贷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允许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所需订立借贷合同,但一般只局限在为了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出借企业不能以放贷为业。如果普通企业以放贷为业,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等特征,达到一定程度,则性质就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这必将会扰乱我国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许的,相应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这个度如何把握,还得看司法实践中,各地区、各级法院的态度。
合法的。
1、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2、向不特定人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可被处行政、刑事责任。 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法律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如果企业想向社会公众筹集经营资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否则,即为非法,行为人甚至可能受到刑法的制裁。
3、企业与企业之间贷款,当前被贷款通则所禁止,且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虽然该规定仅是行政规章、且不合理,但仍有法律效力。
公司借钱不还起诉的方式是需要准备好起诉状证据材料提交法院,立案法院经过审查以后,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向原告被告发送开庭传票,告知开庭的时间之后就是开庭,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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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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