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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对等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30 11:14:18 人浏览

导读: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我们要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是合同履行的主体,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的,那么合同履行对等原则?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履行对等原则

  一、合同履行对等原则

  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1、全面履行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50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

  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

  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3、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情势变更多为计划变动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因此,情势变更问题遂以各种形式出现,因情势变更而发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

  三、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履行对等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等的相关的一些的内容,相信应该也会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的话,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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