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侵犯员工隐私权拿到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
导读:
有时候,我们会缺少直接证据来证明对方的过错,因此,就有人想到利用手机录音或者偷录视频等方式获取证据。那么,公司在侵犯员工隐私权的情形下获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材料呢?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不能。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只要不是采用非法手段,例如胁迫、威逼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形成的,均可作为证据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员工手机内的个人信息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公司检查员工手机如果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那么是算侵犯个人隐私权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企业通过建立严格的获取、使用和保护用户隐私的制度,在确保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得到履行的同时,保持企业的可信度,增强外部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信任。
2、企业应严格限制信息收集范围,即仅收集与提供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必要信息,且在收集信息之前或之时明确说明收集目的,信息收集需在用户知情同意与自愿提供的情况下进行。
3、企业应建立健全用户隐私保护制度,采取严密的控制措施,确保在未征得用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避免将用户隐私用于营销目的。
4、企业应通过提升硬、软件质量,加强设备保护能力,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重点防范,主动保护,并对企业用户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相关信息保护的政策或制度执行到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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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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