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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指定意定监护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03 17:18:16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监护人,而监护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两种。当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等其他法定监护人时,自愿担任其监护人的其他人也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那么,如何指定意定监护人呢?以下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如何指定意定监护人

一、如何指定意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该条法律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可以指定意定监护人的主体有以下几种: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当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等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自愿担任其监护人的其他人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无人主动担任时,才能由上述相关组织依法进行指定。

二、监护权的撤销和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关系中止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指定意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总体来说,当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等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利益时,自愿担任其监护人的其他人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提出申请,无人主动担任时,由相关组织依法进行指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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