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老人指定监护人
导读:
大家常说“老小孩”,其实这可以看出一些老年人在一定年纪之后会像小孩子一样不讲道理,特殊时候也是需要监护人的,那么,如何为老人指定监护人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如何为老人指定监护人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选择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按照法定顺序依次考虑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合适的适格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如何为老人指定监护人的相关法律知识。总体来说,监护人的选择必须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按照法定顺序依次考虑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同时也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合适的适格监护人。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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