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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1 14:06:09 人浏览

导读: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权益受损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那么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有哪些?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监护人不得歧视什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

  一、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三)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四)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五)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六)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监护人的分类有哪些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二)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三)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不得歧视什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情形的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监护人有违背监护人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人职责的,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仍需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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