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可能到了一定的年纪之后,会患有老年痴呆症,如果有这种情况独自外出的话是很危险的,可能外出以后再也没有回家了,也有可能已经死亡了,这个时候就需要宣告死亡,那么宣告死亡的效力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5、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因不可归责于继承人的原因灭失的,继承人不予赔偿;原物因继承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继承人因此获得利益的,继承人在所获利益范围内予以补偿,继承人未获得利益的,不予补偿。原物已转让给他人的,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不及于第三人,但是,继承人因隐瞒真实情况恶意宣告他人死亡的,其所继承的遗产,除因不可抗力灭失外,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继承人均应予以返还或者赔偿。原物所生的李息,因撤销宣告死亡使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依据,其所收取的草息亦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但继承人因自己的原因应收取拿息而未收取率息的,不负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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