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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际信用征信体系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31 21:57:45 人浏览

导读: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基本概念个人信用征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为商业机构或投资者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二是指用户征询对某人某事信用的意见。一般而言,各国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信息共享☆信用共建

一、个人信用征信的基本概念

个人信用征信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由一定的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进行调查,为商业机构或投资者提供个人信用咨询服务;二是指用户征询对某人某事“信用”的意见。

一般而言,各国政府对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信息共享☆信用共建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经营性收入的征税以及对整个社会的安全运行,都需要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对社会个体的约束。

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我国信用管理体系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民众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征信体系。然而,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信用征信体系以及培育有效的信用市场需求。

二、国际信用征信体系的基本模式

目前国际信用征信系统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市场型模式

所谓市场型模式,是指信用体系中的信用征信系统和评级系统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征信机构开发完成,同时,这些征信机构的管理和运作完全按市场化的模式进行。美国的信用征信系统是典型的市场型模式,另外,英国、加拿大以及北欧的部分国家的信用征信系统也是按市场型模式构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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