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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和信用法规建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1 15:22:01 人浏览

导读: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体制、结构和人的观念都在发生巨大的变革,信用问题显得尤其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几年两会提案最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
我国社会经济正处在向市场经济加速转型时期,社会经济体制、结构和人的观念都在发生巨大的变革,信用问题显得尤其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几年两会提案最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明确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加强信用法规建设。

一、政府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  

讲到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定位,首先就要涉及到发展模式的选择,它也关系到立法的取向。世界上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建设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基本上可归纳为三种模式:一是欧洲模式,就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二是美国模式,即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的社会信用体系;三是日本模式,即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   

欧洲模式由于有中央银行和政府的深度介入,因此在信息的采集方面具有绝对优势,可以充分联合国家各有关部门,更容易建立起全国的征信体系,但是由于征信机构多以银行同业工会、协会或政府部门的背景出现,属于非盈利性的组织,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且大多局限在同业征信范围内,因此,由于缺乏利益刺激,在提供客户所需的各种报告产品时,难以真正满足市场对个人征信的各种需求。日本的会员制模式在信息的采集和提供方面均能较好地满足需求,但其最大的不足是信息范围过窄,没有达到联合征信的目的,也不能全方位提供信用状况。美国的商业化模式是典型的政府和金融以外的第三方征信公司在不断适应市场需求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避免了低效率和征信范围过窄的问题,但却经历了100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在激烈的竞争中经过破产、兼并形成目前几家具有国际声誉的大的联合征信公司。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同美国的模式比较接近,这些国家的信用中介机构也是由私人部门所有,都有一部直接规范信用行业的基本法。  

对于我国来说,信用体系的建立主要依靠市场还是依靠政府,这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对国外的模式我们不能采取简单的拿来主义,因为发展阶段不同,市场基础不同。由于我国正处在转轨时期,受发展阶段的限制,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特别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在促进信用环境和信用体系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政府既要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又不能直接介入商业化运作。所以,我们一直主张,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发展模式是我们目前应该采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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