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的
导读: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征信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促进征信业发展,制定了征信管理条例。那么征信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的呢?征信管理条例里又包括了哪些内容呢?接下来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征信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3年1月21日发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行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征信机构从事信用报告业务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具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满足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5、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7、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
8、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征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考虑征信市场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设立征信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书,载明拟设立的征信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等;
2、章程草案;
3、拟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6、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7、经营方针和计划;
8、营业场所、信用信息数据库、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9、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信息主体有权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应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来源和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个人每年有一次免费获取其信用报告的权利。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征信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的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在线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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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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