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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专利诉讼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3 20:49:51 人浏览

导读:

调查令制度问题当案件证据材料在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保存时,当事人在客观上无法从这些机构中调取证据,为了举出该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向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机构调取证据。调



调查令制度问题

当案件证据材料在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保存时,当事人在客观上无法从这些机构中调取证据,为了举出该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向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机构调取证据。调查令制度可以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通过推行调查令制度,可以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减少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办案效率。目前,深圳市中院正积极探索适用调查令制度。

但是调查令制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论证,如调查令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是赋予代理律师代为行使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还是一种司法强制令状;调查令持令主体问题,调查令的司法审查问题,调查令异议保障机制问题,违反调查令的罚则问题,滥用调查令的罚则问题。笔者认为,在专利法中对调查令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制度留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细化规制还是可行的。

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的法律后果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制度。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被控侵权产品,用来证明被申请人或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一类是为财务账册,目的是通过财务账册审计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数额。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财务账册保全时,被申请人或被告往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或提供虚假的财务账册。此时,深圳市中院采取的做法是向该当事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责令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册,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但当该当事人拒不提交时,人民法院只能按照酌情的方式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这不利于制裁侵权人。因此,建议专利法的修改增加规定,如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或提供虚假财务账册时,可以按法定最高额赔偿标准来确定侵权赔偿额;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在法定赔偿最高额以上的,可以在法定最高额以上酌情作出赔偿。

专利无效程序的简化问题

专利权无效诉讼是以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在形式上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但实质上是对专利权效力的异议而提起的诉讼,其在本质上具备民事诉讼的特征。我国专利法是将该诉讼设计为行政诉讼来规制的。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围绕专利权无效的诉讼,实质上是民事权利存在与否的诉讼,专利法的修改可以考虑将专利无效诉讼设计为民事诉讼,还专利权无效诉讼的本来面目。

在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与相关侵权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可以考虑简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原告(专利权人)在民事诉讼中起诉被告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为对抗原告的诉讼,通常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当原、被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就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提起公知技术或公知设计抗辩成立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只能以被告使用的是公知技术或公知设计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能直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为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有观点认为可考虑在专利民事诉讼中直接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以简化专利权无效程序。但上述处理方式亦会导致如下弊端:当原告(专利权人)同时向不同的法院起诉涉嫌专利侵权行为,有可能出现有的法院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有的法院认定被告侵权,导致矛盾判决出现,这将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上述观点值得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关于恶意诉讼和滥用专利权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恶意诉讼、滥用专利权问题未作出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会遇到该类问题。如深圳市中院审理的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原告把在某外国已公开发表的组合音响图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原告在明知该专利缺乏新颖性的情况下,为阻止被告出口组合音响产品,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在海关即将出口的货物,后被告提出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证据,该院随即解除了对被告的财产权保全措施,原告撤诉。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恶意诉讼的情形,将原告在另案中起诉至法院,请求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笔者还发现,有些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对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故意不及时采取法律保护措施,而是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先放任侵权人侵权,等他人的侵权规模扩大了,专利技术已成为侵权人的核心技术时,再"抽水捕鱼",然后向侵权人索取巨额赔偿款,谋取非法利益,这些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专利法的修改要增加对恶意诉讼、滥用专利权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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