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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状告海尔被判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0 10:06:03 人浏览

导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专利权人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解文武的诉讼请求。原告解文武是“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4年5月,解文武在市场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专利权人解文武诉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解文武的诉讼请求。   原告解文武是“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4年5月,解文武在市场上发现了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具有“智能防盗”功能,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尔信鸽手机的“智能防盗”技术特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青岛海尔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大中电器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具有“智能防盗”功能的海尔信鸽3100手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海尔通信公司主张,由于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对其权利要求进行了部分限定和放弃,在侵权诉讼中,应禁止反悔。   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根据解文武在专利审批阶段的书面陈述,解文武系在明确将非法用户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情形下才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侵权诉讼中,解文武的主张是对其在专利审批阶段陈述的反悔,法庭不应允许。因此,由于解文武主张的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着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方法并未落入解文武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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