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保护≠过度保护(放眼全球)
导读:
世界各国专利制度的实践表明,专利是推动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美国前总统林肯称赞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它极大地激发了人们的发明创造热情,有力地推动着技术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专利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实施,这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显著标志。
与西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走过了几百年不同,专利制度在我国只有20多年的历史,却已经取得了不菲的成绩。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内外专利申请总量达到350万件左右专利受权总量达到187万件左右。我国通过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有效地保护了国内外专利权人在华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在专利制度的实施中,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这四个环节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必须保持这四个环节的全面协调发展。创造是源头;管理是基础;保护是手段;运用是目的。
但是,有些人往往不顾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把知识产权工作单纯地理解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知道还有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等其他环节;或者是即使知道还有其他环节,也把保护环节置于其他环节之上。
知识产权需要的是合理保护,而不是过度保护。当年,有人高价向伦琴购买X光射线技术专利,但是伦琴认为“我的发现属于全人类”,没有申请专利权,他的做法使X线的应用得到迅速发展和普及。他知道,如果这项技术被独占,穷人根本付不起钱去拍X光照片。今天,仍有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无法支付昂贵的专利费用,导致无法获得医治疾病的有效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境外媒体常常用层层放大的方式报道中国违反知识产权的现象,某些国家甚至夸大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失。同时,在中国国内,打击盗版力度的逐年加大也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忧虑。很多国内企业在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打压下显得准备不足,也出现了一些国外大公司打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幌子,掠夺财富,维持垄断利润的现象。
知识产权需要保护,但是不能过度保护,必须在专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把握一个恰当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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