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决策情况必须披露
导读:
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决策情况必须披露
今后在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应当向全社会披露,这是正在制定中的《湖南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定的内容。
7月28日,湖南省财政厅举行了听证会,对《办法》的主要内容,公开征求20位听证代表的意见,听证代表由专家学者、管理部门代表、国有产权转让方、国有产权受让方、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代表和社会公众等组成。
确立财政国资共同监管体制
在《办法》中,确立了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管体制,无疑是一个亮点。
施行于2009年7月1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中,只规定了产权交易的监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即国有产权交易要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
而在湖南省的《办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科技、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产权交易履行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履行国有产权交易专门监督职责。
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全面公开
国有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湖南省1996年颁布的《湖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中,对于产权交易信息采取了保守的态度。《试行办法》规定,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有为交易双方保守商业机密的义务。未经交易者许可,不得随意向外扩散企业的有关信息和专利。
但在《办法》中,湖南省的国有产权交易则必须实施透明原则。《办法》一共列举了七项应当向社会披露的交易信息:交易标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评估结果及其核准或者备案情况;交易付款方式;对产权交易活动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中介机构须三年无不良记录
国有产权转让实行进场交易,能够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进场交易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传统的“行政决策定价”转化为“市场规范定价”,使产权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实践中,不乏中介机构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
为此,《办法》明确,代理国有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应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低于评估价90%转让要报批
如果公告交易信息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那又该如何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转让方可以根据交易标的情况确定新的转让价格。新的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经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办法》还对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如何处理作了规定,明确产权交易双方只有在获得有关部门“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后,产权交易机构方能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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