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导读:
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如果按照第57条的原则性规定,则构成侵权行为):1.专利权人制造、进El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前述四种不视为侵权的行为中,第一种规则被称为“权利用尽”或者“权利穷竭”,第二种规则被称为“先用权”;第三种被称为“临时过境中交通工具的使用”;第四种被称为“科学研究和试验的使用”。详见本编第六章第二节中的相关说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有首次销售、善意侵权、先行实施、临时过境以及非盈利实施等。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可以为协商与和解、行政查处以及向法院起诉等。
不视为侵犯专利的几种情况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在生产经营中的善意侵权仍然是侵权行为,只不过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都知道,当发明了某个产品或者技术的时候,可以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权,申请了专利之后就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专利产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专利侵
专利申请文件等于发明人的发明凭证,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最严谨的技术性法律文件,写错一个字就有可能让发明人遗憾终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
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转让人即丧失专利权人地位,受让人即取得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