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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4 15:19:47 人浏览

导读:

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权的用尽、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临时过境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都是发啦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种类。更多关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种类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权的用尽、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临时过境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都是发啦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种类。更多关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种类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种类

  1、先用权人的实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先用权的成立条件是:

  (1)实施行为人在他人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2)实施行为人所实施的发明创造,或者是行为人自行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出来的,或者是通过合法的受让方式取得的;

  (3)在他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行为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

  2、专利权的用尽。专利权人自己制造、进口或者许可他人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任何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不构成侵权。这意味着,专利权人只对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享有专有权,对已被首次销售的专利产品不具有再销售或者使用的控制权或支配权。

  3、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的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构成专利侵权

  4、临时过境。临时通过我国领域、领水或领空的外国的海陆空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机械装置和零部件的,无须得到我国专利权人许可,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三、专利侵权间接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即是直接专利侵权行为。除此以外,还有一种间接专利侵权行为,简称为“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积极诱导或者促使他人实施直接专利侵权的行为。具体来说,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可能并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但其行为却诱导或促使他人实施了对专利权的直接侵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他人专利权的直接侵害,无论是否诱导、怂恿或者促使第三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行为人都是直接专利侵权行为。

  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方式有很多种,当事人需要根据自身需求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种类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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