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导读: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 号】:农业部令第23号
【发布日期】:2002-12-30
【执行日期】:2003-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品种权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品种权代理是指品种权代理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品种权代理企业是指在品种权代理权限范围内,接受国内外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其它有关事务的服务企业。
第二章 品种权代理企业
第四条 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企业;
(二)具有2名以上取得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开展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须至少有1人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三)有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所必备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四)从事国内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从事涉外品种权代理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第五条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品种权代理企业资格审批。申请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
(一)从事品种权代理业务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品种权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
(五)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第六条 自品种保护办公室批准之日起,品种权代理企业依法开展下列品种权代理业务:
(一)提供品种权申请等事务咨询;
(二)代写品种权申请文件;
(三)办理品种权申请、审查和复审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请求宣告品种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五)办理新品种申请权、品种权转让以及品种权实施许可的有关事务;
(六)代理品种权纠纷事务;
(七)代理其它有关事务。
第七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期限。
第八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品种权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九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应当聘任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为品种权代理人,并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品种权代理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应当报品种保护办公室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有效。品种权代理企业停业,在妥善处理各种事务后,报品种保护办公室办理代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品种保护办公室对品种权代理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因情况变化品种权代理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品种保护办公室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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