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组织结构
导读:
1.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组织架图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简称中华仲裁协会CHINES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AIPEI《CAA》)于民国四十四年成立,民国八十五年向法院登记为社团法人,以仲裁国内外依法得和解之争议及调解有关之争议为宗旨,为一具有準司法功能之民间机构。
2.会员大会暨理监事会
本会之会员包括诸多知名公、民营企业、律师、技师、建筑师事务所、民间团体及相关公会等。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时授权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本会会务整体运作。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台中办事处
3.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
为配合司法改革,疏减讼源,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五条成立。
4.秘书处
为行政执行单位,专职处理日常业务及行政工作。为强化地域性服务功能,分别于高雄及台中设立办事处。
5.各类专业委员会
为强化专业仲裁功能,特邀请各类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贤达人士组成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商各类相关仲裁事项,兹概略介绍如下:
(1)仲裁技术及法规研究委员会
负责法规之起草、修订、仲裁理论及实务运作发生问题之研究、讨论。
(2)仲裁人联谊暨教育训练委员会
专司筹划教育训练与联谊活动,以提昇仲裁人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交流、传承。
(3)仲裁人登记资格审查小组
由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组成小组,审查申请登记成为本会仲裁人之资格。
(4)仲裁人伦理委员会
掌理有关违反「仲裁人伦理规範」事件,并就维护仲裁人伦理有关之其他事项向本会提供建议,确保仲裁人之公正、客观、独立,以维护仲裁制度之公信力。
(5)仲裁人选定委员会
按仲裁事件之性质依约定或仲裁法规定代当事人选定仲裁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大陆现有16家仲裁机构聘任台湾仲裁员国务院台办法规局副局长张万明26日在国台办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为满足两岸日益扩大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的需要,大陆又有
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与诉讼的强制执行期限一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仲裁结果出来了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都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对法官裁判不满是不能够投诉的,但是若是对一审的判决或者是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
父母遗产不能申请仲裁。因为法律规定,婚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