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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组织结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7 15:52:19 人浏览

导读:

1.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组织架图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简称中华仲裁协会CHINESEARBITRATIONASSOCIATION,TAIPEI《CAA》)于民国四十四年成立,民国八十五年向法院登记为社团法人,以仲裁国内外依法得和解之争议及调解有关之争议为宗旨,为一具有準司法功能之民间机构。2.会

  1.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组织架图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简称中华仲裁协会CHINESE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TAIPEI《CAA》)于民国四十四年成立,民国八十五年向法院登记为社团法人,以仲裁国内外依法得和解之争议及调解有关之争议为宗旨,为一具有準司法功能之民间机构。

  

  2.会员大会暨理监事会

  本会之会员包括诸多知名公、民营企业、律师、技师、建筑师事务所、民间团体及相关公会等。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平时授权理事会及监事会,监督本会会务整体运作。

  中华民国仲裁协会台中办事处

  3.中华民国仲裁协会争议调解中心

  为配合司法改革,疏减讼源,于民国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依据仲裁法第四十五条成立。

  4.秘书处

  为行政执行单位,专职处理日常业务及行政工作。为强化地域性服务功能,分别于高雄及台中设立办事处。

  5.各类专业委员会

  为强化专业仲裁功能,特邀请各类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贤达人士组成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商各类相关仲裁事项,兹概略介绍如下:

  (1)仲裁技术及法规研究委员会

  负责法规之起草、修订、仲裁理论及实务运作发生问题之研究、讨论。

  (2)仲裁人联谊暨教育训练委员会

  专司筹划教育训练与联谊活动,以提昇仲裁人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交流、传承。

  (3)仲裁人登记资格审查小组

  由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组成小组,审查申请登记成为本会仲裁人之资格。

  (4)仲裁人伦理委员会

  掌理有关违反「仲裁人伦理规範」事件,并就维护仲裁人伦理有关之其他事项向本会提供建议,确保仲裁人之公正、客观、独立,以维护仲裁制度之公信力。

  (5)仲裁人选定委员会

  按仲裁事件之性质依约定或仲裁法规定代当事人选定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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