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仲裁论文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仲裁申请未予受理的,如果予以受理,时效如何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仲裁申请未予受理的,如果予以受理,时效如何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14:21:32 人浏览

导读: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