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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处能否办理抵制以色列声明书公证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15:53:39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你处京司公(1996ぉ33号《关于能否办理涉及有损我国与以色列国关系的声明书公证的请示》收悉。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ぉ总公司为使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能够在阿拉伯国家港口挂靠,应国外要求,到公证处申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京司公(1996ぉ33号《关于能否办理涉及有损我国与以色列国关系的声明书公证的请示》收悉。
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ぉ总公司为使上海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能够在阿拉伯国家港口挂靠,应国外要求,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抵制以色列内容的声明书公证事,经研究并商外交部领事司,我们认为,考虑到中以友好关系,现不宜办理有抵制以色列内容的声明书公证。但是,为了不妨碍当事人在阿拉伯国家进行正常的经贸活动,可在不影响中以关系,不对今后做出保证的前提下,在此类声明书中采用“与以色列无商业往来”等变通措辞,然后由公证处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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