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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15:49:27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各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米兰总领事馆反映,一些在该馆登记结婚的我国侨民,其在国内的一方配偶为申请出国团聚,持该总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申办结婚公证时,公证处不予办理。为了维护我国侨民侨眷的正当权利,经研究,今后公证处对上述情况应比照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自费留学生婚姻的有关问题》〈领认函(1990ぉ002号〉(见《公证规章集成》第314?315页ぉ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即,公证处根据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据,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书。
请及时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附:结婚公证书
( ぉ××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ぉ与×××(女,×
×××年×月×日出生ぉ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大使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总领事馆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驻××领事馆ぉ登记结婚。
照 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ぉ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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