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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为代母生育子女办理有关亲子关系公证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6 14:20:5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关于黄耀祥、黄彩珍出生公证的请示》(粤司公字(1998ぉ48号ぉ函悉。经研究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认为,代母生育问题,现尚无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政策明文禁止,且涉及复杂的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关于黄耀祥、黄彩珍出生公证的请示》(粤司公字(1998ぉ48号ぉ函悉。经研究并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认为,代母生育问题,现尚无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政策明文禁止,且涉及复杂的社会、伦理、法律等问题。我司亦曾于1995年发文,明确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鉴此,公证处不宜办理代母生育子女方面亲子关系的公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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