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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范围是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9 05:17:28 人浏览

导读:

根据(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

仲裁范围即仲裁的适用范围。它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解决哪些纠纷,不能解决哪些纠纷,也就是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

仲裁范围是由仲裁法加以规定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3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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