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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无级别地域限制 某集团公司在青仲裁化解千万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8 03:17:46 人浏览

导读:

日前,我市某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的负责人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该集团公司与外地某企业的千万元经济纠纷,通过仲裁庭的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据介绍,近几年来,这个集团公司与外地企业之间的合作逐步增多,一旦发生争议,他们往往是派人到对方所在地

日前,我市某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的负责人收到了青岛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裁决书———该集团公司与外地某企业的千万元经济纠纷,通过仲裁庭的调解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介绍,近几年来,这个集团公司与外地企业之间的合作逐步增多,一旦发生争议,他们往往是派人到对方所在
地处理,人力、物力上都消耗很大。后来,他们尝试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采用仲裁条款,约定发生纠纷到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这样,出现问题时,在“家门口”就可以处理,大大降低了争议解决的成本。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级别、地域和标的额的限制。仲裁委员会虽然设置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但只是设在不同地域,各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高低上下之分,也没有级别管辖的分工。只要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将争议交由某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合同不论在何地签订、标的物不论在何处、争议额不论有多大,所产生的纠纷都由他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办理。对此,该集团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首选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在实际解决纠纷过程中已切实体会到仲裁具有的独特优势。该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他们再签合同时,特别是与外地、外资企业签合同时,还要力争把仲裁地选在青岛,让对方到自己“家门口”来解决纠纷,自然是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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