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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LLCOM”轮租金及船价损失争议案裁决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4 23:55:17 人浏览

导读:

WELLCOM轮租金及船价损失争议案裁决书时间:1999-08-10当事人:法官:文号:1097申请人福建省××县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

  “WELLCOM”轮租金及船价损失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1999-08-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097   申请人福建省××县航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香港××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1997年3月23日签订的光船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8年9月7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其拖欠的租金555400美元、归还申请人所属船舶“WELLCOM”轮或偿还相当船价100万美元,并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相关的经济损失5万美元及一切仲裁费用。

  仲裁委员会于1998年9月28日受理本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根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按期指定仲裁员,并要求被申请人按期答辩。

  仲裁委员会主任经申请人委托,代申请人指定刘书剑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代被申请人指定冯立奇先生担任本案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指定高隼来先生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以上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

  仲裁委员会在1998年9月28日和11月13日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通过EMS特快专递公司分别向被申请人发送了“仲裁通知”和“组庭通知”及其所附材料,被申请人在特快专递公司的收讫单上签字。其后向被申请人发送的“开庭通知”等文件则被退回,对被退回的文件及以后向被申请人发送的文件均由仲裁委员会委托的律师事务所送达,并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取得了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作过投递的证明。

  仲裁庭于1999年1月7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派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被申请人未派代表或代理人出席庭审。庭上,仲裁庭对本案的事实问题进行了调查,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庭审后,申请人按仲裁庭在庭审时的要求提交了补充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1999年1月29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补充材料中将仲裁请求中的船价损失改为46万美元。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第41条的规定作出缺席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光船租船合同中有关条款:

  二、租期、租金支付及佣金

  2.“租期为6+(6+/-2)个月,由租船人选择,租约期满后,若续租在期满前30天商议续租,确认续租(原合同除双方商议,确定修改增删的条款外,原合同仍然有效)。”

  3.“租金为每日壹千叁佰美元……”

  四、交船与还船

  1.“按船舶规范交船,交船日定为1997年4月6日,4月20日为租金起算日。”

  6.“还船时,船舶状态良好,应与交船时相同,如有损坏(非船方原因),应由租船人赔偿船东损失……”

  六、租船人责任

  1.“负责船舶的指挥调度,订舱配载。”

  4.“选派所有(全套)船员,包括船长,并负担船员工资、伙食、日常用品及生活淡水等费用。”

  7.“负责船舶和设备的维护,配件及维修船舶正常运行所需物品及润滑油等……船舶年检、坞检、特检等原因造成进厂修理,其时间和费用由船东负责。”

  十二、仲裁

  “本租约发生争执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贸促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诉称:

  本案光租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合同规定将“WELLCOM”轮交被申请人经营。自交船之日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共应支付租金647400美元,但其仅支付92000美元,尚欠租金555400美元。

  被申请人在租用“WELLCOM”轮过程中,不谨慎负责,在经营不利的情况下,放弃控制和管理,致使申请人不知船舶的具体下落。后来得知“WELLCOM”轮在新加坡被法院拍卖,该轮的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从拍卖所得款项中得到20488.53元坡币。

  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船舶下落不明,申请人为之多方奔波,耗资5万多美元。

  据此,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租金555400美元;

  2.被申请人按光租合同规定的还船条件归还申请人“WELLCOM”轮或相当船价46万美元;

  3.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相关经济损失5万美元;

  4.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

  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二、仲裁庭意见

  1.适用法律

  本案光船租船合同(下称租船合同)订立于青岛,并且双方约定在北京仲裁,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2.责任主体

  本案申请人把香港××有限公司和香港××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并列为被申请人。经查,租船合同列明的租船人为“青岛(市)××有限公司”,租船合同由丁××根据香港××有限公司的授权,全权代表该公司青岛办事处主任朱××签署,并加盖该公司印章。鉴于该办事处根据中国法律不是法人,也没有直接经营资格,而“青岛(市)××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故仲裁庭认定本案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为香港××有限公司,该租船合同项下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属于香港××有限公司,本仲裁案中的被申请人应为香港××有限公司。

  3.被申请人对船舶被拍卖应负的责任

  本案租船合同约定的船舶“WELLCOM” 轮于1997年4月13日交付给被申请人以后,在被申请人营运的过程中,因航行途中出现故障在新加坡维修,由于无力支付维修费和拖欠船员工资而滞留于该港,其后被新加坡法院扣押,并于1998年5月7日被公开拍卖,致使申请人失去其所有的船舶。根据租船合同第六条第7项,因船舶年检、坞检、特检等原因造成船舶进厂修理,其时间和费用由承租人负责,而船舶和设备的维修则属于承租人的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第六条第4项,支付船员工资亦属于承租人的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就船舶被拍卖而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向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申请人从拍卖“WELLCOM”轮的价款中所得的金额仅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分行作为该轮抵押权人就申请人的债务受偿的32844.45元坡币,扣除律师费用后净得20488.53元坡币。仲裁庭考虑了“WELLCOM”轮的船舶规范和保险金额,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就“WELLCOM”轮被拍卖造成的损失赔偿46万美元并无不当,故予以认定。

  4.被申请人支付租金的责任

  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应付的租金,是计算到1998年8月底为止的数额。鉴于船舶已于1998年5月7日被拍卖,而被申请人对此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经认定如上,故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到

  1998年5月7日为止的租金,具体计算如下;

  租船合同约定租金起算日为1997年4月20日,到1998年5月7日共计1年17天,即382天,被申请人共应支付租金496600美元(382天×1300美元),已支付92000美元,尚欠404600美元。

  5.关于申请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美元

  申请人未充分说明此项费用损失的具体情况,也未提出相应的支付凭证,故仲裁庭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6.引起本案争议的责任在于被申请人,仲裁费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付因“WELLCOM”轮被拍卖而使申请人遭受的损失46万美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租金404600美元;

  3.本案仲裁费人民币×××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此数除以申请人预缴的人民币×××元冲抵外,被申请人还应向仲裁委员会缴付人民币×××元,并向申请人补偿其预缴的仲裁费人民币×××元;

  4.以上1至3项应由被申请人支付的款项,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45天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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