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莲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导读: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
国内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街广佛一路31号华桂居B501房。
委托代理人温石松,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锦生(英文名:JASON KAM-SANG GHUN),美国公民,美国住所35.N.KUKUI ST#2601 HONO/U/U.HAWAII96817。护照号码:710545016。中国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清平路34号三楼。
申请人王淑莲与被申请人陈锦生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淑莲请求:一、确认陈锦生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2005]佛仲字第057号)所依据的《协议书》第四条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佛山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淑莲以在庭外与被申请人陈锦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淑莲撤回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王淑莲撤回要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王淑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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