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仲裁法 > 涉外仲裁 > 涉外仲裁 > 商事仲裁协议要具备什么内容才有效

商事仲裁协议要具备什么内容才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9 12:48:15 人浏览

导读:

仲裁协议书,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

  仲裁协议书,指由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的一个单独的协议。那么,商事仲裁协议要具备什么内容才有效?下文将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商事仲裁协议要具备什么内容才有效

  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虽然各国的规定存在差异,但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些国家并不排斥口头或模式仲裁协议,如《欧洲国家商事仲裁公约》规定在法律不要求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国家,仲裁协议可依该国法律许可的形式订立;德国、希腊、荷兰等国家也没有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关于“书面”的含义,国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书面”进行解释,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纽约公约》第2条第2款这样解释书面仲裁协议: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的解释可以看出对“书面”的解释更为宽泛。尽管如此,国际上还有人对认为两公约对“书面”的解释规定过于狭窄,因为近年来商业和通讯技术飞速发展,电子商务(e-commerce)深入商业领域,商事交往方式朝着多样化发展,出现了一种未签字的仲裁协议,如提单转让后,提单受让人是否自动成为提单中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合同的转让中,合同受让人与合同另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而存在仲裁协议。这类仲裁协议的效力需要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做出确认。

  2、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首先,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在订立仲裁协议时无行为能力,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对于依据什么法律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国际上没有统一规定,大多适用国际私法中关于决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冲突规则,也就是当事人的属人法。

  另外,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是指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所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事项。如果约定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则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我国《仲裁法》也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综上所述,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协议要具备什么内容才有效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