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导读:
相信许多人对于暂缓执行不是很了解。暂缓执行,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决定对某一项或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暂缓执行的一种制度。那么,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是什么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如下:
(一)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启动程序的法定事由不同
启动暂缓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暂缓执行规定》的第3条、第7条、第9条;启动中止执行的法定事由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第234条。
(二)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3条、第264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委托法院通知驳回案外人异议、作出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裁定期间可以作出暂缓执行决定,名称是暂缓执行决定书;中止执行由执行法院作出,根据《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264条规定,受托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名称是民事裁定书。
(三)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期限不同
暂缓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而中止执行未有期限限制。
(四)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恢复执行的条件不同
暂缓执行的恢复执行条件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作出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失,中止执行恢复的条件是中止执行的条件消灭。
二、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包括以下情形:
(一)与中止执行情形?不同,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上级法院作出;
(二)与中止执行不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其间审监庭应当向本院的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局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执行相关措施的手续;
(三)与中止执行不同,执行人员在执行本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四)与中止执行不同,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局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五)与中止执行不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是有区别的,比如法定事由不同,作出法律文书的机构和名称不同,期限也不同;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法院应当进行暂缓执行。如果当事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责任编辑:曹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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