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中债权人反悔应如何处理
导读:
执行和解中债权人反悔应如何处理
[案例]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乙于10日内偿还甲18万元,因乙生意失败,无力偿还,甲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乙在10日内如归还3万元,还款总额可降至13万元,并可延期一年支付。乙四处借款在10日内归还3万元后,甲反悔,要求法院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乙要求继续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评析]
合议庭合议时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可以反悔,法院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理由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以上条文的字面理解,“一方”与“对方”并未特指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因此,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均可反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而且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对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法院应继续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即使甲可以反悔,法院仍应待协议约定的一年期满后根据乙的还款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理由为:执行和解协议虽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不代表对双方当事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协议一旦达成,双方当事人仍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另执行和解协议对法院的执行程序具有阻却力,双方一旦达成和解协议,执行程序即告中止,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此时甲反悔,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请求权只能由对方乙来行使,如乙认为履行和解协议对己有利,不行使恢复请求权,法院执行程序仍当中止,协议约定一年期满后,如乙按约归还10万元,则应视同原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如乙未按约归还10万元,则视同乙不履行和解协议,甲则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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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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