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的种类分析
导读:
执行和解协议的种类分析
民商事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与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还款协议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部分案外人与当事人本身法律知识有限,签订的协议往往存在内容不规范,权利义务不明确的问题。
执行案件中案外人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种类可分为债务转让、代为履行、执行担保三种类型,虽然都属于合同的范畴,具有合同的共性特征,也都表现为案外人自愿承担义务。但是它们又属于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签订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让协议由债务人、案外人达成合意,并经债权人同意方生效;代为履行协议由案外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执行担保协议是债权人与担保人在诉讼或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
协议的内容不同。执行担保协议的内容是:债务人未按约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债务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债务人不再承担债务,原债务由案外人承担;代为履行协议的内容是:债务人仍负有履行义务,但案外人自愿代债务人履行义务。
生效的条件不同。执行担保协议须法院审查确认后方生效。而债务转让协议、和解协议只需当事人达成协议即生效。
执行的效力不同。执行担保协议有强制执行效力;代为履行协议只是一般民事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转让协议的效力则分两种情况:当法院通知案外人承担义务,案外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义务;案外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义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该案外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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