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处理
导读:
受托法院在执行中经常遇到不同情况,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处理。不应当遇到困难就退回委托法院:
(一)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受托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如果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函告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当地有工商登记或户籍登记,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并将执行所得清偿申请执行人。
(二)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处理。委托执行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处理,而无需征求委托法院的同意或委托法院决定,但受托法院应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委托法院。
(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委托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可分为三种情况来处理:1、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且对该执行标的物采取的执行措施是由受托法院所为的,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处理。2、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而对该标的物采取的执行措施是由委托法院在案件委托前所为的,受托法院应当函告委托法院处理。3、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受托法院及时将案外人的书面异议转交委托法院处理。
(四)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处理。受托法院在执行中,认为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委托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五)需要中止、终结委托案件执行的处理。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决定是否依法作出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六)认为委托执行的执行依据有明显错误的处理。受托法院在办理委托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明显错误,如予执行将造成执行回转困难或无法执行回转的,首选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必要时要将保全款项划到法院账户,然后将书面意见及时转交委托法院处理。受托法院按照委托法院的审查结果继续执行或中止执行。受托法院不能在认为执行依据有错误时就停止执行,以避免受托法院搞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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