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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百家欣超市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9:11:1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2004年,张洪通过赣州中院的公开拍卖以最高价拍得在兴国县的商业大厦,而此前的承租人却始终不肯搬出大厦,张洪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可一晃4年多时间过去了,超市在他的商厦里越开越大。“我的房子为何就不能我做主呢?”张洪显得很无奈。记者获

 核心提示

  2004年,张洪通过赣州中院的公开拍卖以最高价拍得在兴国县的商业大厦,而此前的承租人却始终不肯搬出大厦,张洪向法院申请过强制执行,可一晃4年多时间过去了,超市在他的商厦里越开越大。“我的房子为何就不能我做主呢?”张洪显得很无奈。

  记者获悉,此案在执行中的困难已经引起了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的高度重视。

繁华百家欣超市还能开多久员工心里没底

  百家欣超市繁华背后有隐忧

  2月18日,记者来到兴国县最繁华地段五福广场,只见广场正南面矗立着一栋6层大厦,有知情人士指着大厦告诉记者:“这栋商业大厦一直处在纠纷的旋涡中。”

  大厦的一、二层被兴国当地人周国兴、钟萍夫妇开起了百家欣超市,走进超市,前来购物的顾客络绎不绝,超市生意非常红火,记者发现超市一楼经营着各种日用品,而二楼卖的是服饰与皮鞋。超市董事长周国兴告诉记者,超市主要是由他们夫妇投资,2002年9月开张的,经过几年辛苦经营,超市目前在当地仅有的三家超市中已稳稳占据一席之地。

  可繁华的百家欣超市到底能开多久呢?广大员工心里也没有底,因为大厦本来就不属于周国兴、钟萍夫妇,何况他们已与大厦主人积怨很深了。

  商贸公司借钱建楼抵押商业大厦

  1996年,兴国县商业贸易公司开始建设商业大厦,因缺少资金,该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兴国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兴国支行)于1996年12月30日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1年8月30日;在建设过程中,资金仍紧张,该公司于1997年12月19日又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7年12月18日起,期限为5年。

  2001年8月20日,眼看还款日期将近,无钱归还的商业贸易公司与建行兴国支行协商后,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商业贸易公司将其借款所建的商业大厦抵押给建行兴国支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商业贸易公司未能完全归还其借款,建行兴国支行遂诉至赣州市中院。赣州市中院于2002年12月30日判决兴国县商业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还清建行兴国支行借款,并判决建行兴国支行对该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

  未经银行同意出租商业大厦酿纠纷

  判决生效后,商业贸易公司未能主动履行,建行兴国支行于2003年2月21日向赣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赣州市中院依法拍卖兴国县商业贸易公司所有的商业大厦一至六层(抵押物),张洪竞买得该大厦一至六层的所有权。

  也就在拍卖时,法院还查到商业贸易公司原来早在2002年就与钟萍签订了一份《商业大厦一至二层部分场地租赁合同》,将这两层近3000平方米的面积以每月4000多元低价出租。对于此举,建行兴国支行态度很鲜明,2004年该行以红头文件下发申明:“该抵押资产属于我行的贷款抵押物,该公司对外所签订的有关合同均未经我行同意。”

  2004年3月18日上午,在江南拍卖有限公司要求下,张洪写了一张有如下字样的承诺书:“本人于2004年拍卖成交兴国县商业大厦部分房地产,本人从拍卖资料中得知大厦租赁情况,超市部分租赁时间自2002年7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

  有知情人士向记者分析说,2002年是商业贸易公司返还银行借款的最后时间,而该公司选择在这个时候把已经办理了抵押手续的大厦出租,“其用意很明显,想通过低价出租迅速弄些钱到手。”知情人士表示,“这种恶意出租的做法害苦了他人。”

  业主合法权益获法院认定

  张洪买得大厦后立即办好了产权证书,此后,他和钟萍交涉,要求其搬出,但遭到拒绝,随即,他向赣州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7月13日,赣州市中院下达执行书,要求钟萍在当年8月30日前自动搬出。但因钟萍向法院提出异议,赣州市中院和拍卖公司知道大厦租赁情况,且《合同法》有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再则大厦受让人张洪知道租赁情况,有承诺书为证。“2004年9月,赣州市中院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钟萍下发了一个不执行函。”张洪说。[page]

  “这个不执行函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利益,我向江西省高院提出了请求要求撤销。”张洪坦言,从2004年开始,他被此事折腾得筋疲力尽。在上海做生意的他不得不在上海与江西之间来回奔波。

  张洪的诉求得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重视,2008年6月11日,省高院下文指出,在本案中,根据相关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就租赁和抵押的前后循序而言,钟萍与商业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对买人张洪不具有约束力。

  省高院还指出,虽然张洪所写的承诺书内容明确了商业大厦的租赁情况,但并未明确张洪是否同意按上述租赁合同履行。于是,省高院撤销了赣州市中院向钟萍下达的不执行函。

  省高院:指定异地法院执行

  “拥有大厦的所有权,却无权支配,这岂不是天下奇闻?”张洪对钟萍霸着大厦两层不搬出显得很无奈,对于张洪强烈要求法院尽快执行的呼声,省高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规定,鉴于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指定赣州市中院将该案的执行移送萍乡中院执行。

  “原本以为异地法院执行,我就再也不用为此事烦恼了,可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也不见萍乡中院在执行中有进展。”1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的张洪谈到执行难时一脸失望:“萍乡中院执行局就执行问题曾去过兴国县,但钟萍对法官的口头告知置若罔闻,如此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执行案件执行难度竟然这么大,这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

  2月17日,萍乡中院执行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对此案件高度重视,法院分管领导亲自参与过执行,原本他们寄希望于做工作后对方能自动搬迁,但是对方态度强硬,因此,要执行此案,肯定要组织大量人手强制搬迁,可萍乡市离兴国县路途遥远,强制搬迁在人手上有些不便,于是,近日,该院已向省高院递交申请,希望就近安排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省高院还是要求萍乡中院执行呢?”记者问,对此,他回答说:“省高院暂时没有批复,如果省高院还是让我们执行,我们也会去做,对于省高院交代的事,我们是不折不扣地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此案执行一事还引起了省委政法委的重视,2008年12月4日,省委政法委就此案件专门向兴国县委政法委下文,要求当地政法委,“高度重视,协调有关部门、配合萍乡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工作,使该案依法得到妥善执行”。2月18日,兴国县政法委书记成德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我们一直配合着萍乡中院执行此案,将来也一定配合该案的执行直至执行完毕。”

  百家欣超市:“我们也是受害者”

  2月18日,百家欣超市董事长周国兴在超市二楼接受记者采访时大诉其苦。周国兴说,他们夫妇都是下岗职工,经过五六年的经营,超市规模越做越大,效益越来越好,这时搬出,财产损失很大。他原本想坐下来和张洪谈谈,哪怕是把每个月4000元的租金提高一点也行,可张洪不肯坐下来谈,“张洪满脑就一个想法,就是要我们搬出去。”周国兴直言:“不仅是张洪,我们也是受害者。”在周国兴接受记者采访的同时,钟萍没有闲着,她忙着在抽屉里找存折,半个小时后,她拿出一张户名写有“张洪”字样的存折告诉记者:“我们以他的名义在信用社都给他开好折子了,每个月定期把租金打进去。可是,他不肯来拿这个存折。”

  张洪告诉记者,不是他不肯坐下来谈,而是根本没办法谈,“在那个繁华地段,按照现在市场行情,我一二层的房屋租出去一年可以租到100多万元,可他们现在支付的租金一年才几万元,相差太大,再说了,我本来想把大厦装修成一个宾馆,可他们霸占着一、二层让我没办法做事。”4年时间过去了,开宾馆设想还停留在脑海中,他长叹一口气。

  法学专家:百家欣超市可向商贸公司索赔

  很显然,导致张洪权益至今无法保障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难引申出的现实怪相。执行难是全国法院面临着的一共同难题,不少地方尝试着不同的“试水”。记者了解到,此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进一步实施了《江西省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工作办法》。这都是我省为解决执行难、清理执行积压案件而采取的有力措施,[page]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肖中原表示,“执行难”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它不仅损害了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为执行难有多方面的原因,有基层政府经费紧张、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

  “有人建议国家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法》,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肖教授就此进一步指出,“出台法律固然是好,可以有效打击地方保护主义,但也要注意到一个现状,现在有些执行难案件与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执行人员素质不高也有一定关系,因此,期待一部法律就能以逸待劳根治‘执行难’不现实。”

  就本事件承租人的权益而言,肖教授支招说:“显然出租人违约了,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索赔。”

  文、图/首席记者陈华世、实习生刘尊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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