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执行法 > 执行动态 > 恶犬伤人拒赔偿

恶犬伤人拒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3 22:58:07 人浏览

导读:

11月23日上午,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通过巧妙执行,和解了一起因恶犬伤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周某与王某原系乐业县某单位关系很好的同事,两家经常串门。2008年的一天,王某的妻子黄某路过周某家门口时,周某饲养的一条大狼狗突然发疯似的扑向黄某,惊恐万分的黄某

  11月23日上午,广西乐业县人民法院通过巧妙执行,和解了一起因恶犬伤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周某与王某原系乐业县某单位关系很好的同事,两家经常串门。2008年的一天,王某的妻子黄某路过周某家门口时,周某饲养的一条大狼狗突然发疯似的扑向黄某,惊恐万分的黄某在被大狼狗追赶下,失足掉下了附近的一个水沟,摔成了重伤。在花了几万元的治疗费后,黄某总算捡回了一条命,但是却右脚伤残。因为医疗费的承担的问题,双方对簿公堂,几经诉讼后,法院终审判决周某承担黄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6万元。由于周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黄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调查了解到,周、王两家关系很好,王某曾经表示愿意原谅周某,案件在一审期间周某曾提出过调解意向,王某也表示愿意调解,但是不知何故,最后不了了之,导致案件上诉至中院。2009年11月18日下午,执行法官驱车两个多小时赶到两人的居住地,召集双方家庭进行和解工作。执行法官本着“以和为贵”宗旨,从“情”字入手,聊双方以往的友情,情到深处,周某、王某两家不禁发出“啧啧”的感慨。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周某真诚地向黄某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由于家庭比较困难,请求王某减免部分款项。王某念及双方的以前的交情,再加上单位效益不好,同意减免部分款项。最终,周、王两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化解了矛盾。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