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得两元钱害了两条命 凶手被依法执行死刑
导读:
11月20日上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会,依法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对故意杀人犯董某、丁某的死刑复核裁定。宣判结束后,在2007年“9・1”人民公园抢劫杀人案中身负两条人命的董某、2008年“1・5”山海关抢劫杀害女出租车司机的丁某被双双押赴刑场,依法执行枪决。
被告人董某,男,1986年出生,中专文化,无业,被捕前住秦市海港区,2007年2月曾因故意犯罪被海港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7年9月1日晚6时许,被告人董某纠集王某(女,未满16周岁)和王某某(男,未满14周岁),准备两把刀具和一副手套计划实施抢劫。当晚8时,三人来到秦市人民公园,在公园假山山顶平台处发现被害人赵某、丁某(女)后,董某和王某持刀控制二被害人,后王某某在被害人处抢得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元。得手后,董某用刀向丁某胸部连扎数刀,致丁某死亡。另一被害人赵某也遭董某连扎数刀致死。
被告人丁某,男,1987年4月生于山东省梁山县,初中文化,农民,被捕前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丁某原在天津某部队服役,退伍后于2007年5月来秦,滞留山海关东大营营区。2008年1月5日,丁某电话联系被害人出租车司机李某,让李某到山海关火车站一路口接他。乘车途中又以找人为由将李某骗至东大营驾校大门南侧土路,到达后丁某在用对讲机砸李某数下,后用水果刀连捅李某数刀并将李某装进该车后备厢,开车逃至山东省梁山县后用玉米秸秆将李某尸体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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