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执行的法院有哪些
导读: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那么受委托执行的法院有哪些呢,不能委托执行的情形又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受委托执行的法院有哪些
1、一般规定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2、特殊规定
(1)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军属法院执行。
(3)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二、不能委托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
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
(责任编辑:小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强制执行是国家为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被执行设置的手段。当事人在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对方并没有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的话,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能
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牢固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自2009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10件,执结10件,执结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二○一一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
老赖的小产权房子可以执行。小产权房作为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无法进入拍卖程序,但是可以采取以物抵款的方式进行处理。法院可以进行产权调查,确认房屋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
伤残赔偿金若是属于对方必须的生活费用,是不能被强制执行的。同时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还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
公告送达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告发出后六十日视为送达。上诉期是十五日,双方若是都不上诉的,则判决生效。当事方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