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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执行疑难问题研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5 00:02:56 人浏览

导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08年世界金融风暴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08年世界金融风暴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 越来越多。民事“执行难”,一直以来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胜诉当事人无法通过法律形式真正实现债权的重要原因,严重干扰了法律的实施,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对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以前不断有文章见诸于报刊杂志,对其中的部分内容,笔者深有同感,同时也形成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 本文将从“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两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理论或实践有所裨益。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把法院推向风口浪尖。“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职能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开展的如何,不仅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和谐社会的构建。本人试就基础法院执行工作发展形势,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对策,谈点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 “执行难”的原因

1.现行民事执行法律滞后。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数量不少,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目前强制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出台的《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对民事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民事执行程序缺乏全方位的规范要求,民事执行人员、民事执行当事人、协助民事执行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约束。原因在于规定过于笼统,无法对付实践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匿财产的行为;对被执行人不向执行法院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状况的行 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没有规定谁有责任及如何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经济能力;也没有规定哪些财产可以执行,哪些财产不能执行;对抗拒、阻碍执行的违法行为,相关制裁措施力度不够,打击不力,没有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的配套保障措施。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一些具体问题尚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况且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远不如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效力大。

2.法院执行体制不顺畅及物质装备落后

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质装备落后,也是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客观因素。毋庸讳言,现行的执行体制缺乏效率,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目前法院工作的运行体系虽实行了审立、审执、审监的三权分立,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因审判阶段的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裁判表述存在问题,给执行带来不确定的因素,导致无法或难以执行;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造成当事人损失;有的案件因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咨询相关问题时,态度不好或答复不够注意方式方法,引起当事人情绪过激,致使反复上访。 [page]

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明度不高。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特别是在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案件中,不同申请人无法了解被执行款物的分配状况,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还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尽管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有效执结率仍然偏低。三是执行工作内部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泄露消息的情况还有存在,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而易举地躲过追查、逃避执行,使赖债者更加嚣张,群众对此反响较大。 一方面,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跟不上时代要求,使执行队伍走不动、拉不出,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3. 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是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不可忽视的一个顽疾。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造成法律实施的“割据”,损害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因为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民事执行的难度。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在执行一些债务企业或公司,本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或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予以重点保护的骨干企业。执行这类案件时,法官多是采取协调,找领导汇报的方法解决执行问题,往往是路没少跑,话没少说,工作没少做,但收效甚微。在以往的执行工作中,法院也采取过拘留被执行人负责人,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通常会找到上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出面干预,结果往往是解除措施,放人、放车。一方面影响了执行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执行人员对执行这类的案件也产生畏难情绪。

执行法官体会最深的一点是:本地案件当事人执行难,对外地当事人实施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如经常遇到的委托执行“石沉大海”,外地执行遭遇围攻、异地强制执行、要求协助阻力重重等屡见不鲜。诸如此类现象和问题的发生,均由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作怪。即便法院系统内容,在受托协助外地法院执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受到当地有关领导和权力部门的不当干扰和阻力。在地方利益的影响下,使法律的执行受到制约和挑战。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义务机关协助不力,不能构成社会执行合力,弱化了法院执行强制力。有的机关部门从自身业务发展出发,将执行工作视为法院自己的事情,而对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随意对待。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与其有关的当事人,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或编造虚假事实,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制造执行障碍。 有的故意设置障碍,有的找借口推脱,有的借机实施干扰,有的甚至为被执行人导找规避执行的方法。由此造成法院执行工作的被动和无奈。

中央政法委于去年部署了为期十个月的全国范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法院与当地党委有关部门和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成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就目前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如中国人民银行掌握各大银行的帐户状况,但法院没有权力通过中行去查询被执行人在各个银行的帐户情况;在同一系统的银行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page]

4 .社会诚信缺失和公众法制意识薄弱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我国目前由于市场经济和立法等众多因素的不完善,人们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不诚信行为较之建国初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的信用缺失可谓比比皆是,更甚者还出现了金融机构的信用缺失;而信用的缺失则引发了更多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因此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每年都有大幅度地上升。言而无信、欠债不还、对人民法院的裁决不屑一顾、债权人忍辱负重、债务人理直气壮等等不正常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对不守信用者缺乏应有的制约、制裁;加上人们对不守信用者的“宽容大度”,有些部门对不守信用者的放纵、庇护,这种是非颠倒、不守信用的风气不仅从执行数量上,还从执行难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的难度,包括“人难找,财难寻”。县基层人民法院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面临“三难”:一是农村人口收入结构复杂多样,除农业收入外,还有外出打工所得、集体经济组织分红等,对于打工收入及农业收入无法查明;而分红收入因被执行人与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有一定的裙带关系,所以该经济组织不愿协助法院执行,给执行人员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带来了较大难度。二是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有的即使找到了被执行人,查明了被执行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家境贫穷,也无履行能力。三是执行成本高、难度大。有的农村被执行财产较为零散琐碎,对这些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往往执行人员需要较长时间清点、搬运,造成执行费高于被执行标的;农村人口的主要财产表现为在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法律对转让此类房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房屋变现难度大,同时农村房屋等大宗财产多为家庭共有,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来看,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

二、对执行难进行标本兼治的对策

近几年来,民事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下发文件推动清欠工作落实。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从加大党委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建立健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等六个方面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进行了总体部署。党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让打赢官司且有条件执行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党中央的决定为人民法院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指明了工作方向。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借东风、鼓干劲,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结执行案件。 [page]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

1.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可以看出国家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执行手段和执行方式,但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法律制度与当前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相比,已呈现出严重的滞后。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将民事执行强制措施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同时,还需要完善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刑事制裁规定,并尽快制定对执行人员的人身保障措施和对暴力抗法者、阻碍执行工作行为的处罚规范。建议省级人大常委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台本地区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制定关于支持法院执行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建立执行工作新的执行机制。进一步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机制,努力创造良好的执行工作环境。要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的法院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作用。二要努力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公开曝光力度,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悬赏执行、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代位履行等新举措,努力克服“执行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要进一步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分工的工作新体制,畅通审执、立执和上下级法院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在已经建立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决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真正建立起分权制约、相互协调、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

2.加大法制宣传和监督力度,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和社会环境。

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司法行政部门要以“五五”普法教育为契机,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努力提高全体公民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要通过宣传,提高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的自觉性和风险防范意识,使更多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努力形成自觉履行和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和谐的执行工作环境。

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首要的是争取上述机关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page]

3.完善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我国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扶植和建立公民与公民、企业与企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誉体系,使整个社会崇尚公信,秉弃非信,为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社会基础。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同时,建立社会公信制度,还可以得到社会上的广泛监督,可以使法院更容易地获得更多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踪的线索,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铺平道路。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在举报接待室要安排合适的接待人,应该选择一些政治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态度和蔼、说话文明、机智果断的人作为接待人。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多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

要畅通群众寻求救济的渠道,切实落实特困申请人执行救助制度。尽快建立符合基层法院实际情况的执行救济制度,由政府在每年财政中拨付专款,建立救济基金。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取得理解,在减少这类案件申诉上访的同时,对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积极办理救助手续,切实发挥救助制度在保障案件当事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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