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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 法院依法扣划存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22:35:54 人浏览

导读:

被执行人韦献忠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以妻子名义的存款7000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作为韦献忠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天赐劳务费。2009年6月,申请人刘天赐根据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百中民一终
被执行人韦献忠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以妻子名义的存款7000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作为韦献忠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天赐劳务费。

2009年6月,申请人刘天赐根据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百中民一终字第220号民判决书,向田阳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献忠支付劳务费2.4万元。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韦献忠有面包车、铲车、捞沙船等财产,但韦献忠以法院判决无事实根据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为了严肃法律,田阳法院于9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桂L12230面包车一辆;在查询银行存款中,发现被执行人韦忠献所有的以其妻子李和英名义在农行田阳县支行那坡营业所有存款。11月12日,田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划拨被执行人韦献忠所有的以其妻子李和英名义在农行田阳县支行那坡营业所的存款7000元进行扣划,作为韦献忠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天赐的劳务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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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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