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的维权捷径
导读:
本文介绍强制执行公证提供维权捷径,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其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相关案例:
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8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因为是朋友,李某不会不借钱给王某,但心里打鼓,万一王某经营不善,自己的辛苦钱将付诸东流。如何才好呢?李某来公证处咨询后,心里有了底。李某和王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借款人王某明确表示"如借款期限届满不能还款时,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在公证处对此协议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期限届满,王某确无能力还款。双方又来到公证处,公证处为李某签发了执行证书。李某凭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省去了一审、二审的诉讼程序,尽快收回了欠款。张小兵和赵军二人系朋友关系。张小兵因经营需要,向赵军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为期半年,并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本田轿车抵押给赵军。赵军认为:如张小兵届时无力还款,还要打官司才能把车变更到自己名下,不如办理一个法律手续,简单又保证能达到目的。经人介绍,张赵二人共同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予以他们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后来,张小兵经营失败,无力还款。赵军即持经公证的合同,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到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并经车管部门将汽车变更到了自己名下,保障了自己财产不受损失。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其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机构可以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到期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权人可持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在公证处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进行审核后,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该执行证书等有关文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协议之初,就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可对债务人构成约束,债权人起码在法律上掌握了相对主动权。该公证事项最大的好处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了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是债权人保障合法权益的捷径。强制执行公证用途广,如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单、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等,均可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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