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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基层法院执行立案制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3-24 17:45:34 人浏览

导读:

人民法院工作的好坏应该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根本标准,而一个案件经过公正审理,要圆满完结,还要看是否能将审判结果执行到位。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也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焦点。如何破解它执行难,除了靠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的努力工作,
人民法院工作的好坏应该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根本标准,而一个案件经过公正审理,要圆满完结,还要看是否能将审判结果执行到位。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也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焦点。如何破解它执行难,除了靠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的努力工作,还需要社会的综合治理和法院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改革执行立案制度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一、 现阶段执行立案制度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院人员少,案件多,标的小。负责立案的人员更少,长期以来执行立案标准并无单独的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阶段形式审查,导致一些没有执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立案环节对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审查不严,如判决的执行只适用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这类案件经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会使案件久拖不结,法院内部庭与庭之间产生矛盾,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误解,产生不满情绪。现有制度不足,致使立案阶段没有采取即时有效的措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对执行立案制度改革的思考和建议

1、增加立案力量,加大立案审查力度。

人民法院立案庭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执行活动的第一道大门,只要严守这道大门,就能确保进入法院的案件得到真正高效的执行。而基层法院人员少,立案庭人数尤其稀少,很多法院只有一、两个专人负责立案,繁重的工作,致使他们没有时间精力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各法院应该克服自身困难,从大局出发,增派立案庭人员,加强学习和培训,确保能有一批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员进行立案审查。另一方面,现阶段对执行立案标准没有单独的法律规定,导致实际操作起来,没有规范的依据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6个条件,如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等。这些内容只是规定法院在立案环节对执行立案条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予立案执行。导致一些无执行能力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件执结率低。为改变现状,呼吁立法部门能制定相关法律,完善执行立案制度,加大审查力度,节约司法资源,从而提高案件执结率。

2、完善立案受理机制,确保案件执行力。

一般而言,判决的执行只适用于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及形成判决均无执行力。确认判决虽确认请求权存在,但无执行力,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或有效,就不具有执行力。在立案受理时就应该区别对待,具体来说,一是对仅仅为确认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没有实际执行内容,应明确规定不予立案执行。二是对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生效法律文书,条件或期限为成就的建议不予立案执行。三是对原被告互为权利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在判定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其应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其申请执行的请求建议不予或暂缓立案执行。四是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案件是否立案执行应审慎应付。类似“合同继续履行”、“恢复劳动关系”以及相邻关系中“恢复原状”等判决,由于主文中没有具体写明如何实施该行为,执行中就会出现对履行方式的争议。建议对此类案件是否立案执行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立案部门会同相关审判和执行部门共同研究,在研究决定之前暂缓立案执行。

3、开展执行立案工作,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有依法进行审查的权利。对于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强制执行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归根到底取决于能否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目前基层法院在执行立案时只是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不去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将举证材料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让他们签字就可以。究竟申请执行人是否举证,举证不能所承担的后果等基本上不管。因此,基层法院必须把握好立案前申请执行人财产举证这一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执行财产线索的案件。审查后予以立案。对于当事人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只是为保护个人申请执行的权利。立案庭人员先予登记备案,向被执行人送达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案件已经备案,因无履行能力引起申请执行期间中断,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重新立案执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又不听解释,坚持立案。立案人员审查立案形式要件成立,符合立案条件的,先予以登记。登记后立案庭执行人员先依职权进行调查。认为可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予以立案,转执行机构办理。如经申请执行人举证及法院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立案庭予以登记备案,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此类案件不作正式立案。 [page]

4、创新执行立案机制,开展财产保全工作。

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财产保全工作一般由执行部门负责。而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一些涉及农民工工资、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涉诉双方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因此在立案或审判的第一时间能否查控住财产,对执行显得特别重要。对此,情况紧急的,立案庭就应该争取时间在立案的同时做好财产保全各项工作,并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必须提供保全担保。因此,建议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尽量开展诉前财产保全,这样在起诉前就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采取这种应急性保护措施15日内,申请执行人应到立案庭正式立案。为规范立案庭的财产保全工作,对内要实行案件考评机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以确保保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方面已经有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全国优秀法院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就进行了改革创新,与其他基层法院不同,他们立案庭成立了财产保全和送达两个特别小组。财产保全组专门负责立案前的财产保全,即时采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送达组负责给当事人送达开庭审理前的相关文书,这样避免了开庭前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既缩短了诉讼时间,又维护了司法公正。雨花区法院立案庭的人性化的服务特色,成为新时期司法为民的典范。

过去几年,全市执行立案工作在健全立案机构、完善案件受理机制、改革级别管辖制度、加大司法为民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执行立案工作已基本上了规范化的轨道。今后我们还应该本着“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力争在各方面创新执行立案工作,合理界定立案庭职能,做到机制创新、理论创新,为破解执行难问题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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