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出台《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导读:
天津市高级法院日前制定下发《关于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执行工作九个关键节点的公开做出具体规定:
一、执行公开的范围及方式。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媒体公布以及通知、公告、告知等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公开执行各个环节的信息。采取口头告知方式的,应当制作笔录。
二、公开立案条件及收费标准。通过设置电子触摸屏、展示牌,发放诉讼(执行)须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三、公开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及时将执行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四、公开财产调查。及时将财产调查的结果告知当事人。
五、公开强制措施。将法院采取的每一项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并采取媒体曝光、在征信系统中记录等措施向社会公开。
六、公开财产处置。公开入选法院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名册的条件、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入选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时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评估、拍卖结果以及被执行人财产处理方案及结果。
七、公开执行听证。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执行事项,进行公开听证,并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八、公开执行结果。对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说明理由及恢复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或执行结案的,也应说明原因。
九、公开接受查询。申请执行人可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等八种情况、被执行人可就执行标的额计算等六种情况向人民法院查询。
十、公开接受监督。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报告执行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积极探索邀请检察机关人员和执法监督员参与执行,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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