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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财政部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4 17:41:12 人浏览

导读: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

 

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切实履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指导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党组关于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依法界定行政职能和行业自律职能,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财政部贯彻《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二、此次职责调整涉及面广、时间紧迫、责任重大,省财政厅有关职能处室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各地财政部门也要根据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三、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理顺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附后),要求于2003年4月30日前完成工作交接,5月1日后正式由省财政厅有关职能处室行使行政职能,省财政厅有关职能处室和人员应尽快确保行政职能的到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好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努力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对制定的涉及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的,应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

  五、省财政厅1998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粤财法[1998]54号)即日起废止。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理顺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明确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财办发[2002]136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图的通知》(财会便[2003]20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党组研究决定,将原委托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收归省财政厅行使。现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划转交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成立交接协调工作小组。为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交接工作有序进行,省财政厅成立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交接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厅交接协调小组), 组长由厅领导担任,成员有厅人教处、会计处、监督检查办、法规处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等单位负责人。

  二、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办理工作交接。根据财政部要求和厅党组决定,省财政厅会计处、监督检查办、法规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于2003年4月30日前与省注协完成交接手续。省注协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业务档案、基础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在厅交接协调小组规定的时间对口移交省财政厅有关职能处室。

  (一)归口交接的行政职能

  1、会计处负责的行政职能。

  ⑴会计师事务所(含相关机构)审批或审核职能。

  ①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审批;

  ③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事项;

  ④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备案;

  ⑤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材料审核及申报;

  ⑥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材料的审核及申报;

  ⑦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⑧在广东省申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材料审核及申报;

  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广东省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延期的材料审核及申报;

  ⑩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发展成员所的材料审核及申报;

  其他审批事项。

  ⑵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核职能。

  ①注册会计师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材料审核及申报;

  ②注册会计师申请变更、恢复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材料审核及申报;

  ③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的材料审核及申报;

  ④其他相关内容。

  2、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的行政职能。

  ⑴组织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⑵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⑶受理有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案件并调查处理;

  ⑷负责对违法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⑸负责对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3、法规处负责的行政职能。

  ⑴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及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单位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⑵会同监督检查办公室、会计处参加涉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⑶组织答复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具体资料的交接

  1、以下资料移交会计处。

  ⑴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和管理,及注册会计师备案、年检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批程序、办事规则及管理要求,有关的文件汇编;

  ⑵已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料:审批时的申请材料;办理的批复文件;相关的管理软件及操作程序;对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情况;广东省现有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情况的统计汇总资料等;

  ⑶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的收费文件及标准;未使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空白表格;

  ⑷省注协尚未办理完毕的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及相关管理事项的有关资料;

  ⑸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料;

  ⑹已批准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有关资料;财政部(中注协)已批准的在广东省的涉外机构及相关业务的情况的有关资料;

  ⑺省注协已批准的注册会计师注册和年检备案的有关资料;其他与注册会计师备案相关的资料;

  ⑻已取得证券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⑼中注协批准的在广东省内的外籍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有关资料;

  ⑽其他与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资料。

  2、以下资料移交监督检查办公室。

  ⑴有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制度;

  ⑵对广东省违法违规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行政处罚(已经办结和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资料;已作出的行业惩戒的有关情况;

  ⑶封存的历史档案资料,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列一份清单交监督检查办公室;

  ⑷在移交前,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立案调查的投诉举报案件,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进行调查。在2003年4月30日前能结案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办理;移交日前处理不了的,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调查后移交监督检查办公室处理。

  3、对于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的有关档案资料,由省注协负责按年度、分类封存,并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继续进行保管。

  三、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加强沟通和合作。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完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交接工作后,建立由会计处、监督检查办、法规处和省注协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协调、研究并解决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切合广东省实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划和措施。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后,各职能处室与省注协有关后续管理的协调工作明确如下:

  (一)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或审核职能的工作协调

  1、会计处办理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准决定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省注协及监督检查办、法规处;

  2、会计处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管理和审批的相关文件,抄送省注协;

  3、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年检等涉及会计处审核职能的事项,其相关材料报会计处审核,经厅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4、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在广东省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则由会计处负责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和省注协;若有跨省业务,则由会计处转报财政部审批。

  (二)涉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年检备案,及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核的工作协调

  1、省注协受理并批准注册后,将准予注册人员有关资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和省财政厅会计处;

  2、省注协应将每年年检材料报财政部会计司备案,同时抄送中注协和省财政厅会计处;

  3、省注协应及时与会计处沟通财政部会计司和中注协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的批准注册及年检工作抽查情况;

  4、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审批、年检事项,其相关材料报会计处审核,经厅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三)涉及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职能的工作协调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注协承担,会计处有关负责人参加广东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四)涉及监督检查职能的工作协调

  1、监督检查办收到属于行业自律范畴的投诉举报时,转省注协处理;省注协收到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投诉举报时,转监督检查办处理;

  2、监督检查办在行政监管中发现的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移交省注协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省注协在行业自律性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执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监督检查办处理;

  3、监督检查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会签并抄送会计处、法规处;行政处罚决定书会签会计处,由法规处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抄送会计处、法规处、省注协,并抄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会计司、条法司、中注协和省法制办;

  4、省注协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惩戒决定文书以及有关资料抄送监督检查办。

  四、交接工作的有关要求

  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职能交接工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向省财政厅会计处介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审核、备案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审查的重点和要求,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日常管理的情况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督检查办公室介绍涉及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况。在具体办理交接手续时,应详细列明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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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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