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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公共设施王某被拘五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06:05:32 人浏览

导读:

简要案情2006年6月15日上午,王某窜至某景观大道,用自带榔头砸坏一个埋在地下的路面景观灯的玻璃,并撬出了景观灯的电线及内壁的反光铝皮,正准备继续挖景观灯的外壳时,被警方抓获。行为人王某交代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景观灯的铅皮及外壳后,当作废旧金属卖掉,由

 简要案情

  2006年6月15日上午,王某窜至某景观大道,用自带榔头砸坏一个埋在地下的路面景观灯的玻璃,并撬出了景观灯的电线及内壁的反光铝皮,正准备继续挖景观灯的外壳时,被警方抓获。行为人王某交代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盗窃景观灯的铅皮及外壳后,当作废旧金属卖掉,由于王某的毁坏性盗窃,景观灯已报废,对行人的安全也带来了影响。

  处理结果

  2006年6月25日,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以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对王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作案工具榔头一把。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评析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行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以往类似行为只能套用盗窃条款来处理,但这类行为往往所侵犯的财物的价值较小,但其对公共安全的影响却不容忽视。有的地方出现因路面窨井盖被盗,致使过往行人发生跌落而伤害、死亡的事件;也有地方因为路面照明设施被盗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毁坏。《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之列入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单独作为一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规定,解决原来执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上的困惑。这种违法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一是行为人实施盗窃、损害的对象必须是路面井盖、照明等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即兼有一般物品的财产属性和提供公众服务的公共属性,包括自来水、热力、排污等管道井盖,路灯、广场照明、装饰灯具以及消防栓、路口交通设施等其他公共设施。二是行为人盗窃、损坏公共设施,不仅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妨害了公共安全。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首先应该注意在定性上要区别于一般性盗窃财物案件,其次还要注意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价值较大的以及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行为,应考虑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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