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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设警示标志 路人连连掉入两米深沟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04:09:42 人浏览

导读:

由于施工方未对开挖的地沟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两个路过该处的行人受伤,8月22日,负责109国道与永胜大道路口埋设管道施工的林某被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予以治安处罚,并责成其在施工现场设立了警示标志。8月21日零时58分,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接到群众小虎(化名

由于施工方未对开挖的地沟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两个路过该处的行人受伤,8月22日,负责109国道与永胜大道路口埋设管道施工的林某被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予以治安处罚,并责成其在施工现场设立了警示标志。

  8月21日零时58分,贺兰县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接到群众小虎(化名)的报警,称其与朋友晓玲(化名)从贺兰县城上网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准备回家,途经109国道与永胜大道路口处时,由于该处施工现场未设警示标志,骑电动自行车的晓玲刹车不及,连人带车栽进了宽度、深度都达两米多的地沟,反应快的小虎得以幸免。接警后,两名值班民警赶到现场,晓玲已被救出地沟。民警协助小虎将电动自行车拖出地沟,并拿出100元钱交给小虎,将晓玲送到医院检查。

  就在民警寻找施工现场的负责人时,21日下午,家住兴庆区双庄的李某也走进派出所报案。李某称,8月18日晚10时许,他骑自行车从贺兰县城返回银川,路经同一地点时,由于该处没有警示标志,他一下栽进了地沟,后在过路群众的帮助下,李某被送到贺兰县医院,经检查,身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左手还有一处开放性骨折。

  8月22日,民警找到了负责该处施工的林某。当日,在民警的督促下,施工现场拉起了警示标志,林某也受到了相应的治安处罚。 链接:

  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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