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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1:55:19 人浏览

导读:

【深圳商报讯】(记者陈晓薇)《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一次审议。该条例草案除作出若干畅通信访渠道的规定外,还进一步细化了信访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以及以信访为名从事的禁止行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介绍,《

  【深圳商报讯】(记者 陈晓薇)《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一次审议。该条例草案除作出若干畅通信访渠道的规定外,还进一步细化了信访过程中的禁止行为以及以信访为名从事的禁止行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介绍,《条例(草案)》总结了全市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像信访听证制度、信访督查专员制度、信访大厅制度等我市一些信访机制体制创新和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都反映在《条例(草案)》中。《条例(草案)》则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信访工作都纳入其中予以规范调整,力图形成职责明确、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同时,将市、区信访专门机构重新定位,理顺各类信访机构之间的关系。

  《条例(草案)》将信访专门机构定位于本市的特设机构,并强化了专门信访机构的职权,如规定:专门信访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信访工作年报,对接访单位的信访工作进行工作评价和考核等等。

  陈涤指出,国务院《信访条例》规范了信访机关的工作目标和程序,但对信访人的行为规范规定不够具体,少数信访人利用制度上的空当缠访闹访,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条例(草案)》提出若干禁止行为,并对扰乱公共秩序及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的行为规定了处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或者煽动他人采用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的方式提出信访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反映意见和请求维护合法权益为由实施十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的;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纠缠、侮辱、围攻、殴打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的;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等等。还规定,非信访人不得以协助信访人信访为由向信访人收取任何费用。

  在审议中,周荣生、常巨平等委员认为,制定信访条例首先是要保护百姓合法表达诉求的权益,条例规定应该以疏为主,中心点要侧重放在如何保障信访人的信访渠道畅通上。原丽萍等委员认为,条例不能过分强调信访作用,而要鼓励老百姓走司法途径表达诉求。信访途径只是法律救济途径的一种补充,它不是主渠道。

  何杰委员指出,现在很多信访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而是通过互联网、通过博客来反映自己的诉求。这种情况越来越多,如何规范在条例中应有所体现。陈锦花委员认为,广东省的信访部门在网上开通了网上信访平台,这个做法很可取,建议条例把信访渠道的范围再充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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