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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山工商对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2 17:08:50 人浏览

导读: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苍山县工商局加大市场主体规范化建设,日前对一加油站拒不悬挂营业执照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09年8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苍山县三合乡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未按规定悬挂,于是向当事人下达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苍山县工商局加大市场主体规范化建设,日前对一加油站拒不悬挂营业执照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9年8月12日,该局执法人员在苍山县三合乡市场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未按规定悬挂,于是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9月19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八条 “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之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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