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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立法宗旨原则与公权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3:37: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治安处罚法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如何配置公安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治安管理立法宗旨不容回避的问题。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治安处罚法关于立法宗旨和原则对于公...

  核心内容:治安处罚法本身是一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和剥夺的手段,如何配置公安机关权力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治安管理立法宗旨不容回避的问题。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治安处罚法关于立法宗旨和原则对于公权力的规则,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治安管理处罚法》最主要的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即公安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即受处罚人的关系,公安机关所行使的警察权力属于具有强制性的公权力,

  首先,立法宗旨对公权力的规制。

  规制公权力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称为 “ 新法 ” )的立法宗旨的重要内容。新法规定: “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 。对比 1994 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称为 “ 原《条例》 ” )有关立法宗旨的阐述: “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 ,应当说,新法对立法宗旨的阐述是基本到位的。它在表述上突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规制权力的统一,既要保障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治安管理的职责,又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加以有效地规范和控制,从而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为,如果警察权力过于膨胀,就会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甚至会异化成某些部门和个人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就根本背离了新法的立法宗旨。而原《条例》虽然也确立了 “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 的立法宗旨。但它没有规范和保障治安处罚权的规定,体现不出规制公权力的规定,因而,要达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也是不现实的。

  其次,立法原则对公权力的规制。

  立法宗旨不同,就会有配套的立法原则与之相适应。原《条例》的立法原则规定得非常简单,仅有一项内容,即第四条规定为: “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体现规制公权与保护私权的立法宗旨不够充分。而新法除了吸收了原《条例》的此项规定,还大大丰富了立法原则的内容。新法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该法除继续保留了原条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规定以外,还增加了三个方面的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公开与公正原则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原则。该法新增的三大原则既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处罚权时对私权即权利的保护要求,也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治安管理处罚 “ 公权 ” 即 “ 权力 ” 的规范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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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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