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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强迫、引诱农村妇女卖淫犯罪相关问题的对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8:02:30 人浏览

导读:

卖淫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随着卖淫嫖娼现象的发展蔓延,组织、强迫卖淫犯罪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农村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识,心理能力和自

卖淫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严厉取缔、打击的社会丑恶现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更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随着卖淫嫖娼现象的发展蔓延,组织、强迫卖淫犯罪愈演愈烈,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毒化了社会风气。农村女性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识,心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极易成为该类犯罪主要对象。据调查,2005年 1月至2006年3月,重庆大足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类案件20件24人,其中组织、强迫卖淫犯罪十分突出,共计7件10人(组织卖淫2件2人,强迫卖淫5件8人),占该类犯罪总数的35%和41.7%,受害的农村女性多达30余人。组织、强迫农村女性卖淫案件的频繁发生,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为此,我们对这些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以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参考。

一、主要特点、趋势

1、从犯罪主体来说,被告人整体年龄偏低,未成年人所占比例较高。10名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仅23.3岁,其中有3名是未成年人,占30%。过去未成年人参与组织、强迫卖淫案件十分罕见,近年来却频频出现。不少组织、强迫卖淫团伙在发展过程中,拉拢吸收社会闲散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大多在16到17岁,社会阅历少、缺乏对社会现象的鉴别能力,中学辍学后又没有正当职业。他们在犯罪分子的教唆、引诱下,把参加卖淫团伙当作了谋生手段,完全没有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

2、从犯罪形式来说,呈现多样化趋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采取公开或秘密招聘的形式,以金钱、财物、娱乐为诱饵,诱惑、劝说农村女青年心甘情愿的从事卖淫活动。二是以外出打工、介绍婚姻、外出游览等名义,将农村待业女青年及未成年的乡镇女中学生骗至生疏之地,使她们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然后逼迫她们参加卖淫活动。三是以"嫖宿"或冒充警察办案为名将外地卖淫女挟持到本地,直接采取殴打、体罚、捆绑、禁闭等暴力手段,施加身体强制逼迫卖淫。

3、从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现象严重,呈现向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些组织、强迫卖淫案件有六起属于团伙犯罪,严重的已经向犯罪集团形式发展。他们人多势众、组织严密,使受害者不敢反抗,具有相当的稳固性和周密的计划性。如陈某组织卖淫案。陈等四人为挟持"卖淫女"到新疆卖淫找钱,成立了专门的卖淫组织"青白帮",制定"帮规",并进行严格的分工。在短短五天时间内,该团伙便从荣昌、永川等地诱骗了六名卖淫女,禁闭在龙水镇的暂住屋内。随后他们采用殴打、注射药物、拍裸体录相、罚背"帮规"等方法,逼迫被害人同意到新疆参与卖淫活动。[page]

4、从犯罪对象来说,组织、强迫农村未成年少女卖淫尤为突出,共计3件3人,被逼迫的农村未成年少女多达十余人。农村未成年少女已成为犯罪团伙的首选侵害对象。她们大多年少无知,缺乏文化和法律知识,加上涉世不深、防备心理弱,一旦处于环境陌生、孤立无援的境地,极易受卖淫团伙诱骗、控制走上卖淫道路。有的农村少女甚至从最初被逼迫卖淫的受害者沦为卖淫团伙的成员。如徐邦英组织、强迫卖淫案。徐某等九人从2003年起,在我县万古、雍溪等乡镇,以外出打工或玩耍为名,将十几名年龄在十四五岁的女中学生骗至四川省攀枝花西区"西井苑"发廊强迫卖淫,获取暴利上万元。她们先对被骗学生进行思想开导,许以高额的"破处费",引诱其卖淫。对不从者,则将其拘禁在农家院内,以不卖淫就不给饭吃、不准回家等方法实施要挟、威胁,甚至直接实施暴力殴打,以达到逼迫卖淫的目的。

5、从犯罪情节来说,重罪情节的比例高,达70%,且暴力色彩严重。10名被告人中有7名被告人因具有强迫多人卖淫或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重罪情节,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他们的犯罪手段具有紧迫性、直接性及侵害强度大的特点。大多数被害人遭受了殴打、体罚、捆绑、禁闭等不同形式的身体强制。如彭毅等6人从2005年1月起,在荣昌、江津、资中等地,以"嫖宿"为名,采取殴打、灌药等暴力手段或谎称是警察办案的欺骗手段,挟持了6名女青年到龙水镇。他们将这些女青年拘禁在龙都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规定不准打电话、不准逃跑、不准报警、卖淫所得费用必须全部上缴,稍有不从便拳脚相加。这些卖淫女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在犯罪分子的眼中,她们不过是挣钱及发泄性欲的工具。

6、从所涉及罪数形态来说,组织、强迫卖淫过程中的强奸犯罪突出。有5名被告人对被诱骗的农村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占犯罪总人数50%。这些强奸行为都出于独立的强奸故意,强迫卖淫和强奸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如2005年1月中旬,刘某等人冒充警察将卖淫女张某挟持到永川一宾馆内,准备强迫其到龙水镇从事卖淫活动。刘小波在单独看管张某之时,不顾张某的极力反抗,声称"不干也得干",强行将张某按在床上实施了奸淫。

二、预防对策

1、加强教育,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由于涉案人员多是农民,各级党政组织和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普法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和广度,提高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使其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事。同时,把法制教育同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及社会丑恶现象的引诱和侵害。此外,由于农村妇女卖淫,相当数量是被组织、强迫卖淫,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女性特别是农村少女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page]

2、加大打击力度,实现以打促防。司法机关应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对其打击要坚决,对其惩处要及时,以打促防。在组织、强迫卖淫活动中,还往往有对被组织、强迫者实行伤害、强奸等行为,有的属于牵连行为,不实行并罚;有的与组织强迫卖淫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使相关涉案人员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在广播、电视、报刊上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严打"成果,以形成声势,形成威慑,从而震慑有犯意的人,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

3、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犯罪的防治要从经济发展的高度去把握,没有经济的发展,地方的稳定,犯罪的防治只能是空中楼阁。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只有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才能增加就业的机会,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最终解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缺乏财力、物力的普遍问题,从而为预防犯罪提供物质保障。也只有在丰衣足食之后,精神生活才能更加丰富,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犯罪动机的产生。

4、加大对娱乐场所及外来人员的管理力度。公安、文化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卖淫活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无业人员的管理、监督力度,特别对外来人员租房的监督要规范,以遏制此类犯罪的滋生漫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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