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通则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导读:
《民法通则》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实施,代表了中国人格权法发展的两个里程碑。从这样一个期间来看中国人格权法的发生和发展,应该说是一个最好的视角。我们今天就从这个视角来观察中国人格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
一、中国人格权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巨大社会意义
先说第一个问题,就是中国人格权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巨大社会意义。这就要说到《民法通则》的历史意义,以及这部法律规定人格权法的重大意义。
(一)《民法通则》特别规定人格权法的历史背景
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在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民法通则》没有制定颁布之前,在中国的法律当中,应该说没有人格权法这样的一个概念。从一九四九年开始到一九八六年的四月十二日,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的民法没有人格权的概念。大家可以检索一下,在那个时期里,我们能够看到的所有的民法教科书,能够看到的那个时代所有的法学文章,极少有学者谈到人格权,可以说几乎是没有的。所以,在这个期间内人格权法几乎是一个空白,几乎没有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
那么,在中国历史上就不存在人格权吗?应该说也不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当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也有一些零星的规定,我们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那个时候所说的人格权,不过是少数人的人格权,当然也有普通人的人格权保护,那就是对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那就是杀人罪和伤害罪喽!但是,在那个时候,在法律当中宣称有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从来没有存在过!
一直到清朝末期变律为法的时候,大清朝的立法者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起草了《大清民律草案》,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国就有了人格权的规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格权法,应该说是从《大清民律草案》开始的,《大清民律草案》借鉴的方法大体上是德国的方法,一直延续到《民国民律草案》,最后到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基本上遵从的是德国法的方法,在总则当中对于姓名权有一个比较详细的规定,然后在侵权行为法当中对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当中提到了人格权。
到了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国民党政权,共产党掌管了政权建立了新中国之后,应该说,那个时候,我们是不重视民法的,一直到今天的重视程度也没有达到一个相当的程度,但幸好我们现在已经很重视了。一九四九年以后我们没有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人格权法的内容。在当时的司法实践当中,虽然生命权、健康权也受到保护,比如说,杀人、造成他人重伤害、轻伤害,也构成犯罪,在民事审判中也有损害赔偿的问题,但是,当时人格权作为一个体系化的规定,在法律当中并不存在。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精神损害的意思是指因为侵权行为导致被侵权人身体上心理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和创伤,无法维持正常的非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
核心提示: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赔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
对于精神损害,可请求金钱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所限制。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经济赔偿的本身并不是目的,目的是为了抚慰受害人,有效遏止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
被别人摸了报警的警察可能会对此予以刑事立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派出所指导员的级别是副科。指导员是政治指导员的简称,派出所依地区、社会情况、人口多少等诸因素的不同可分别设立城市派出所、农村派出所、水上派出所、铁路派出所、工矿
调查时间和调查期限的区别是调查时限是进行调查工作的期限;查时间是调查资料所属的时间。调查时限是进行调查工作的从开始到完成任务的结束的时间点;调查时间是调查资料所
疫情期打麻将拘留了几天不会留案底,因为只有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才会留下案底。一般情形下留了案底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一般情形下不得超过三十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